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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及(国际)商事仲裁知识(二)
转自:黄珞 时间:2008年10月30日12:21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有以下特点:

(1)民间司法性

国际商事仲裁是通过民间机构而非属于国家机关的法院来解决争议。民间机构一般是国际性的仲裁机构、区域性的仲裁机构、国家性的仲裁机构或专业性的仲裁机构。

(2)协议管辖

仲裁庭的管辖权是来自当事人的协议。如果当事人不选择仲裁的话,仲裁庭对商事争议案件就不享有管辖权,这不同于法院的管辖权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与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相排斥。

(3)当事人有充分的自治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事项、仲裁员、以及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从而对仲裁进行控制,以排除因为国别、社会制度、法律传统等因素所可能产生的不公正性。这一点日益成为当事人愿意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最主要因素。

(4) 专家审理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均是在各相关领域享有较高威望的专家中选聘,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人解决争议。对于一些需要专门的行业知识的案件,这些专家比专门研究法律的法官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

(5)仲裁具有保密性

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根据仲裁的一般原则不予公开审理,这一特点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中尤其受到欢迎,当事人可以既解决纠纷,又保守了不愿意公开的商业秘密,保护了自己的商业信誉。

(6)通过仲裁解决商事纠纷省时、省力、省钱

国际商事仲裁采取一局终审制度,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这比诉讼的二审终审或三审终审制审理案件的程序要简单、快捷得多,当事人支出的费用也会相应减少。


(7)仲裁裁决易于行到执行


采用仲裁解决争议可以在争议方之间获得有强制力、可执行的裁决,这优于法院外调解和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在签订仲裁协议或制定仲裁条款时,履行仲裁裁决,可以被视为是当事人默示的许诺。因而,无论是临时仲裁还是常设机构仲裁的裁决,通常都被赋予如同法院诉讼中的终审判决般的效力。

(8)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灵活性

仲裁的灵活性在中国涉外仲裁实践中表现得比较充分,中国涉外仲裁的一个重要特色是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下,仲裁庭在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可以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 ,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该裁决书与普通裁决书一样,可以在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不成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直至作出裁决书结案。



多年的实践表明,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可以吸取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更快地解决争议,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并有利于争方各方保持以往的友好合作关系。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例,1992年-1997年每年通过仲裁和调解相结合方式成功地解决争议的比例大约在20-30%左右。中国涉外仲裁的这一做法,被国际仲裁界称之为“东方经验”,很多仲裁机构也在逐渐学习并引进中国的经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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